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序号 | 公示事项 | 公示内容 |
1 | 执法主体 |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
2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3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610102994157492M |
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虎 |
5 | 案件内容 | 未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 |
6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通罚字〔2023〕1号 |
7 | 处罚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第五款“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第九条第一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电话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向其提供服务后两年内,应当留存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 |
8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
9 | 处罚类别 | 罚款 |
10 | 处罚结果 | 罚款四十万元,并责令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改正完毕 |
1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3日 |
12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23年11月14日 |
1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