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陕西享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序号 | 公示事项 | 公 示 内 容 |
1 | 执法主体 |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
2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陕西享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3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6101133111291783 |
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盼盼 |
5 | 案件内容 | 未履行真实身份信息查验和登记义务、未经得用户同意发送商业性短消息、提供虚假资料、不予配合调查 |
6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通罚决字〔2025〕2号 |
7 | 处罚理由 | 1.《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2.《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向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相关人员调查,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8 | 处罚依据 |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
9 | 处罚类别 | 警告 |
10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于2025年6月20日前改正完毕。 |
1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13日 |
12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25年6月13日 |
13 | 备注 |